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288号
申请人: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康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58-A号1栋302。
法定代表人:陈祖辉。
被申请人: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730,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十堰祥佳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坤硕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佳君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