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805号
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1798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47644.2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11305000000020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含财付通款项、支付宝款项)共计647644.2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7644.24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758元,由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