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远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行远线缆有限公司、某某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8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1798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8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含财付通款项、支付宝款项)共计647644.2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7644.24元的其他财产(包括车辆、不动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期限为3年)。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含财付通款项、支付宝款项)共647644.24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47644.24元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