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1798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8元,由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