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3638号
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行远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行远线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