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528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执行行远线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行远线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冀0528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