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特4号
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盛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在被申请人入职时,双方就已经约定好试用期一个月。并且被申请人入职仅为一个月,按照常理推断也能得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被申请人仍在试用期中。后因被申请人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才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并非违法辞退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10月7日、8日存在加班事实。申请人不应当支付其加班费。申请撤销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2675号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吴江劳人仲案字(2020)第2675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