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434号
原告:江苏吉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
法定代表人:牛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才英。
被告:杭州奔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2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2幢601-39室。
法定代表人:陈以凤。
原告江苏吉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奔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吉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吉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江苏吉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