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07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搏梓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西路1588号2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潘自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宁,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才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凤,该公司职员。
原告苏州搏梓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1072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122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苏州搏梓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搏梓恒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