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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622号
原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36003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才英。
委托代理人:陈以凤,公司员工。
被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
被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NM6D3Q,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查文鑫。
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大伟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