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唐汇(浙江)技术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06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佳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英,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江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360039。
法定代表人:蔡才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冬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顺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