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7392号
原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36003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盛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乾唐汇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颜冰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