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84号
原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豪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安睿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城镇城内村正义路176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力,董事长。
原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雄安睿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