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35554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漆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1。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6年1月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