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催13号
申请人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韵路638号、沈梅路600号2幢和4幢4楼。
法定代表人俞川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莉敏,女,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0635094,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汇票申请人为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持票人为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赞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