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5242号之一 原告:**,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1幢13层2-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2006.2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冻结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西客站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AA)存款352006.2元。现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BB)存款352006.2元为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BB)存款352006.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