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3111号
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1幢13层2-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通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信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信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建工集团向长信通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13456.83元;2.判令北京建工集团向长信通信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13456.8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长信通信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于2015年11月14日签署《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长信通信公司承接北京建工集团作为承包方分包出来的“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弱电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5800000元,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弱电分包合同签订后,长信通信公司立即进场施工,并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弱电工程项目,且交付北京建工集团并验收合格。此外,经北京建工集团确认,此弱电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为6089712.21元。但北京建工集团仅向长信通信公司支付了5376255.38元工程款,剩余713456.83元工程款,长信通信公司虽多次催促,但北京建工集团至今未予以支付,故诉至法院。
北京建工集团辩称,不同意长信通信公司诉讼请求。欠款不属实,因该公司为大型国企且有结算制度,双方并未就本工程办理最终结算,因此没有到达支付节点,因此不产生违约。长信通信公司请求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根据长信通信公司提供的弱电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因此合同要款应该为结算价款5800000元。北京建工集团有印章管理办法,项目部印章仅在日常项目中使用,不能用于承揽和其他合同,不能用于支付、结算等任何经济文件使用,综上,该公司尚欠长信通信公司工程款仅应为5800000元,减去已付款,实际应付423744.62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4日,北京建工集团(发包人)与长信通信公司(承包人)签订《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项目弱电工程;签约合同价为5800000元;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进度款(控制在当期合同款与审计审定变更价款之和的8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初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工作完成后,支付承包人至初步结算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完毕并经发包人审计完成后,支付承包人的全部价款达到工程审计审定值95%(注:结算后承包人需开具全额发票,发包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注:质量保证金到期后三个月内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发包人签章处加盖有“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另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长信通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结算说明》,其上载明:北京建工集团于2015年11月14日与长信通信公司签订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项目弱电工程合同,承接中国移动通信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合同额5800000元,结算额为6089712.21元;甲方已付设备及材料款5376255.38元,现共计欠款713456.83元。该《结算说明》上,甲方加盖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管理学院工程项目部”的非合同用章,代表人签字为“**”。长信通信公司述称该《结算说明》为2019年1月30日签订;北京建工集团称无法核实具体签订日期,项目负责人**已经离职。
2019年12月12日,长信通信公司向北京建工集团出具金额为289712.21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北京建工集团已付款5376255.38元。关于工程竣工时间,北京建工集团称是2017、2018年,具体不清楚;长信通信公司称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双方均认可付款时间应为工程竣工后两年的三个月内支付,北京建工集团认可合同余款应当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长信通信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签订的《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并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剩余未付工程款一节,北京建工集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算,且不认可加盖项目章的《结算说明》。虽然长信通信公司提交的《结算说明》中加盖的是该项目部的非合同专用章,但是,《结算说明》上有北京建工集团该项目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签名,且**为双方之间《中国移动管理学院综合教研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北京建工集团代理人,可见**在该项目工程中一直代表北京建工集团行事。因此,应当可以认定该《结算说明》为双方之间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且北京建工集团未能提出任何反证,故本院对此《结算说明》予以认可。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双方均认可的付款时间已经到达,故北京建工集团应当按照《结算说明》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因此,对于长信通信公司要求北京建工集团支付未付工程款713456.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双方对竣工日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依据长信通信公司就《结算说明》的签订时间已无法证明,故本院依据双方陈述,以北京建工集团认可的最后竣工时间计算逾期利息,即北京建工集团应当支付长信通信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13456.8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13456.83元及相应利息(以713456.83元中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