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1幢13层2-13。
法定代表人:李作灵,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营业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一期4号楼1511号。
负责人:迟明刚,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良,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福贵,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福录,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市朝阳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吉林恒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福贵、彭福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曾范军
审 判 员 高 心
审 判 员 宫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齐洪昌
书 记 员 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