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4998号
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作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禄,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校长。
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8元,由原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兆龙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