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民初631号
原告:吴某,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
负责人:鲍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1,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2,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高艳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