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初3157号 原告:**,女,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93700A,住所地在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尼格玛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英尼格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薪资损失24000元、社保损失1875元、交通费损失1500元、住宿费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11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面试通过,向原告发出了录用通知,岗位为机械设计工程师,月薪资6000元。原告基于信赖向原告提出了辞职。11月29日被告通知原告取消录用。 被告英尼格玛公司辩称:原告收到录用通知后,多次向被告提出其辞职申请经理不予签字,请求被告宽限时间至2019年1月办理入职。在此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录用通知,这是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录用通知失效。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薪资6000元没有依据,社保损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交通费也没有依据,原告应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1日,被告英尼格玛公司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该通知载明:您已通过英尼格玛公司面试阶段,我们意向:聘请您担任公司机械部机械设计工程师职位;携带资料……(八)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机械部技能评定,您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参照机械高级工程师1+的标准执行;此要约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日。 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9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询问由于其办理辞职手续时间问题,能否推迟入职,在11月29日得到明确回复“必须按照时间准时到岗”后,**表示同意。11月29日10:04,被告工作人员通知**,公司已经取消对**的录用,原因系机械部进行了调整,新任部门经理对自己下属人员要求有变化,经过综合考虑,决定放弃对**的要约。2019年11月30日,**的原工作单位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兹证明**自2018年7月1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电芯开发部门培训生岗位,现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11月30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3月28日,**收到江苏泰科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入职OFFER,载明:**被聘为公司人事采购部职员;试用期税前月薪3700,不缴社保,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税前月薪4300元,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自行缴纳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个人社保费用1875元。 另查明,原告**在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至11月收入明细如下:7月,1592.1元;8月,4905.28元;9月,4447.79元;10月,4612.69元;11月,4391.24元。 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而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日,依法属于不可撤销要约,原告基于信赖为入职作出了相应的准备工作,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撤销了该要约,本院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录用通知上未明确约定薪资数额,根据原告前工作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结合录用通知承诺的工资标准,以及原告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以及因停止工作而可能减少的权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77元,被告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