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民初1392-3号
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xxxx6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工业大道与康园路交汇处以东、共晶光伏以南生产车间(共青城东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767199X2。
法定代表人:胡林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帆,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梅,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对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243元,减半收取1121.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2491.50元。由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 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