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民初1392-1号
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xxxx5812G。
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工业大道与康园路交汇处以东、共晶光伏以南生产车间(共青城东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2767199X2。
法定代表人:胡林基,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林基环保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全
审 判 员  惠 耘
人民陪审员  倪高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