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9004民初3641号 原告:***,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杂坝村六组。 被告: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