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9106号
原告:***,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受理武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92民初6762号。两案原告均是对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4】25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鄂0192民初6762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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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