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民终5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史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幼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雄,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后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华工后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幼军、李思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华工后勤公司向***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24,000元、2017年5月的病假工资4,800元、2017年1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4,500元、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两年间探亲假共两趟往返路费1,300元(车费等票据已经交华工后勤公司财务)、每天克扣1元的生活费计540元;华工后勤公司为***出具失业证明手续;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华工后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华工后勤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查询明细表证明:1.华工后勤公司缴纳了2017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与华工后勤公司在一审认定从2017年4月以后就停缴了***的各项保险不符。2017年5月仍在华工后勤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华工后勤公司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华工后勤公司和***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一审法院对华工后勤公司与***在2017年5月份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认定错误。2.2017年8月华工后勤公司为***补缴缴纳了3个月(2015年7、8、9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华工后勤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26个月后,再补缴华工后勤公司认为系试用期3个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规定;3.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华工后勤公司要求试用期为三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4.华工后勤公司在***住院期间强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2017年5月8日因混合痔疮大出血发作在武汉第八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在事前、事中、事后已经通过手机信息等方式履行了请假手续,但由于身体情况受限确实无法直接去华工后勤公司处办理书面手续;5.鉴于华工后勤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提出与华工后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24,000元的要求合理合法;二、鉴于华工后勤公司2017年5月仍在双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华工后勤公司理应支付***住院期间一个月的病假工资4,800元;三、一审法院认定华工后勤公司支付***的15,000元为年终奖,但劳动合同中并未载明华工后勤公司有年终奖金,而有提及“标准工资与非标准工资相结合”,且华工后勤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口头承诺每月有绩效工资,而绩效工资统一至年底支付,故***认为2017年虽然工作不满一年,但绩效工资仍应该按照实际工作月份来支付,4个月共计4,500元。四、***与华工后勤公司董事长龚守相在公司办公软件钉钉上的工作沟通包含试用期保险,探亲假路费,是钉钉上的截图证据,华工后勤公司为了毁灭证据将***从钉钉上移除,***交通发票已经交至华工后勤公司财务(多次咨询说是被弄丢了),至今未予报销两年计1,300元,票据都是一次性的,***只能提供路费参考。五、华工后勤公司承诺包吃包住,***提供网上招聘信息做参考,但华工后勤公司每天仍扣***1元/天的伙食费(无论吃与不吃)共计540元,明显违反当初“包吃包住”承诺,理应返还给***。
华工后勤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华工后勤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24,000元;2.华工后勤公司支付其2017年5月一个月的病假工资4,800元;3.华工后勤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4,500元;4.华工后勤公司支付其2015年、2016年度寒假期间最低生活补助1,800元;5.华工后勤公司支付其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两年间探亲假共两趟往返路费1,300元;6.华工后勤公司返还其被扣除的每天1元的生活费540元;7.华工后勤公司返还其2016年6月克扣的1天工资230.77元;8.华工后勤公司支付其2015年2天、2016年5天、2017年2天共计9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714.29元;9.诉讼费由华工后勤公司负担;10.华工后勤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5日,***入职华工后勤公司,担任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北苑食堂经理,月工资为6,000元/月。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岗位为餐饮管理;***同意华工后勤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地点;华工后勤公司每月15日前向***支付工资等。2017年1月19日,华工后勤公司向***发放金额为15,000元的款项,未备注款项性质。***主张该笔款项为绩效工资,华工后勤公司主张该笔款项为年终奖。2017年4月23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老师张礼杰就***的工作态度及生活习惯等问题向华工后勤公司进行了书面投诉。2017年4月25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后勤集团亦就此事向***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同志在城院食堂工作期间,多次与城建学部张礼杰老师发生冲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张老师向***工后勤集团关联有限公司反映的问题属实。华工后勤公司遂于2017年4月准备为***调岗。2017年4月25日,***以需要照顾生病的妻子及其五一节后亦需要做手术为由,委托华工后勤公司员工郭金利代其向公司请假一个月。2017年5月3日,华工后勤公司向***出具返岗通知书,载明:由于合作单位甲方老师多次对您进行了投诉,为了你个人自身的发展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集团于2017年4月21日安排您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接,并通知您于4月22日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报到(光谷国际企业中心聚贤楼B座),但您从4月22日起,拒不到岗,旷工至今。现通知你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集团报到,否则,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于2017年5月5日向***寄出,2017年5月8日显示本人签收。2017年5月9日,华工后勤公司又通过彩信的方式向***发送上述返岗通知书,***对此并未予以回复。后华工后勤公司停发了***2017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并停缴了***2017年4月份之后的社会保险。2017年5月8日,***因病在武汉市第八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载明,患者自发病来,精神正常、食欲正常、无消瘦,体力正常,睡眠正常,大小便正常。2017年5月9日,武汉市第八医院向***出具病休证明书,载明医生建议:1、手术治疗;2、休息一月。2017年5月24日,***病愈出院,出院记录中载明,患者精神食欲已恢复,避免重体力劳动等。2017年5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华工后勤公司人事谢慧英,其刚出院身体还在康复中,无法亲自送达请假单,只能通过短信方式送达,***还于2017年6月份、8月份通过短信或钉钉聊天等方式与华工后勤公司员工郭金利、龚守相、梅艳就请假事宜及岗位安排等进行询问及沟通。
***为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在其入职时承诺包吃包住、并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提交了华工后勤公司网上招聘信息截图、网上购票截图及与华工后勤公司董事长龚守相聊天记录截图,华工后勤公司对网上招聘信息截图、网上购票截图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仅为复印件。对与华工后勤公司董事长龚守相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证据无法证明华工后勤公司承诺为其报销路费的事宜。***为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克扣其2016年6月份一天工资,提交了学子食堂二楼请示报告,载明2016年8月22日,***就其打卡考勤及扣发工资等事宜向华工后勤公司请示,表示因2016年6月份、2017年7月份分别被扣除1天和2天的工资,但其均有出勤,只是因故未能打卡,对于该请示报告,部门意见一为情况属实,请人事仔细核对后处理;部门意见二为现管理人员工资核算,考勤是严格按照钉钉打卡记录来执行的;领导意见为7月的两天考勤请赵经理核实,6月的一天因为已经跨月,原则上不能处理。华工后勤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仅为复印件,且其公司已将***2016年7月份2天工资补发给***。***为证明其办理了请假手续,提交了住院病历材料、病休证明书、请假审批表、与华工后勤公司员工郭金利、龚晓龙的聊天记录,华工后勤公司对请假审批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是***事后补造的,且没有公司签章。对于住院病历材料、病休证明书、与华工后勤公司员工郭金利、龚晓龙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提交的病历中住院记录和出院医嘱所体现***的身体状况都能前往华工后勤公司提交请假材料,但***并未前往。同时,华工后勤公司主张***通过短信请假等行为不符合其公司请假管理制度,且主张短信等聊天记录多发生在2017年6、8月份,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5月因***旷工而解除,***的请假不具有法律效力。
华工后勤公司为证明其公司请假程序及***旷工行为已视为自动离职,提交了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及离职管理规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华工后勤公司确实存在上述制度。其中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须持员工所在地医院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所在医院公章后的病休证明;若初诊医院提出转院治疗的,须持治疗医院的病休证明,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办理,病休从休息的当天开始计算,病休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第九条规定,因急××无法提前递交病休证明的,可在病休之日起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提交病休证明上须盖有“急症”章。第十一条规定,中心、区域经营实体经理申请病假七天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离职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缺勤连续达二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如员工自动离职,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提交报告,并自发生之日起五天内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注明该员工自动离职经过,工资结算、旷工处罚、离职交接等相关情况。
2018年3月18日,***以华工后勤公司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加班费、强行让其离岗等为由向华工后勤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函。2018年3月19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华工后勤公司支付:(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二)支付其2017年5月的病假工资4,800元;(三)支付其2015年度2天、2016年5天、2017年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545.45元;(四)支付其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绩效工资4,500元;(五)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度寒假期间最低生活补助600元/月,共1,800元;(六)支付其每年一趟探亲假路费共1,300元;(七)支付其每天扣除1元的伙食费,共540元;(八)支付其2016年6月克扣的一天的工资230.77元;(九)为其出具失业证明手续。该委裁决:一、华工后勤公司向***支付2017年度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62元(该条款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二、华工后勤公司向***支付2015年和2016年度寒假生活补助1,800元(该条款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三、华工后勤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诉予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七:一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的问题;二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7年5月一个月的病假工资的问题;三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7年1月-4月绩效工资的问题;四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两年间探亲假往返路费的问题;五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返还***被扣除的每天1元的生活费的问题;六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返还***2016年6月克扣1天工资的问题;七是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5年2天、2016年5天、2017年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自2017年4月25日起,短信委托华工后勤公司员工郭金利代其请假一个月后,即未到华工后勤公司上班。但当时***尚未入院治疗,有能力前往华工后勤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较长,理应按照华工后勤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但***并未前往华工后勤公司办理。且在收到华工后勤公司发出的返岗通知书后亦未对此予以答复,直至2017年5月24日出院后亦未前往华工后勤公司办理相关请销假手续。按照华工后勤公司离职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缺勤连续达二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自2017年4月25日起,旷工长达一个月未办理任何手续,华工后勤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5月因***旷工而解除,予以采信。故对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按华工后勤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了相关的请假手续,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7年5月因***旷工而解除,故对于***主张的2017年5月一个月的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华工后勤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其支付的15,000元款项为绩效工资,且该笔款项于春节前一次性支付,故该笔款项为华工后勤公司主张的年终奖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主张的绩效工资。故对于***主张的华工后勤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1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华工后勤公司承诺为其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且其提交的路费凭证仅为网上购票截图的复印件,华工后勤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于***主张的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两年间探亲假往返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虽然***提交了华工后勤公司片区经理网上招聘信息截图,但该证据仅为复印件,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但该网上招聘信息未能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入职时的招聘信息亦为如此。而华工后勤公司主张其公司在***工作期间为***提供食宿,每天象征性的扣1元是其公司的福利。对此,华工后勤公司为***提供食宿,每天扣除1元的生活费,该标准明显低于***食宿所应承担的费用,故对于***主张的华工后勤公司应返还***被扣除的每天1元的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六,***提交了请示报告予以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克扣其2016年6月份1天工资的事实,虽然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华工后勤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但从华工后勤公司补发***2017年7月份2天工资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该报告中所述事实,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该报告显示,***因故不能打卡而被扣除2016年6月份1天工资,但华工后勤公司仅以2017年6月的一天已跨月不能处理而不予发放,有失公允。故对于***主张的华工后勤公司应返还其2016年6月克扣1天工资的请求230.77元,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七,对于2015年、2016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2017年2天未休年休假,因***每年已享受了35天的寒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故不予支持。但因仲裁裁决华工后勤公司向***支付2017年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62元,且华工后勤公司未对此提起诉讼,故以仲裁裁决为准。
对于***主张的华工后勤公司应向其支付2015年、2016年寒假期间最低生活补助1,800元,以及华工后勤公司应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诉讼请求,因仲裁裁决已支持***上述主张,且华工后勤公司未对其提起诉讼,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华工后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2016年寒假期间最低生活补助1,800元;二、华工后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6月一天的工资230.77元;三、华工后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一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62元;四、华工后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准予免交)。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社会保险明细,拟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在试用期2015年7月-9月末为***缴纳社保,所以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聊天截图,内容为2017年4月19日***与华工后勤公司人事谢惠英的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发放的15,000元性质为绩效奖金,而非年终奖。3.2017年4月22日***与华工后勤公司人员郭金利的聊天记录,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应为***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华工后勤公司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均形成于一审开庭前,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华工后勤公司已为***补缴社保,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长时间无故旷工,该行为属于自动离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绩效问题应以华工后勤公司正式文件为准,聊天内容陈述的是2017年3月开始有绩效,不能证明2017年1月的15,000元为绩效,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不能证明华工后勤公司承诺报销往来路费。经审核,基于华工后勤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一社会保险明细反映的社保缴纳情况与华工后勤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实质关联,不能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单方违法解除。证据二、三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所涉人员谢惠英、郭金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可以代表华工后勤公司的意志,且仅凭截取的聊天记录无法反映聊天内容是否完整,亦不能反映华工后勤公司已允诺支付绩效款和报销往来费用,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华工后勤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华工后勤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第二章病假的管理中第七条规定: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息者,出具有效的病休证明及病历,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办理;第三章事假的管理中第十五条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提交请假条,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可酌情给予事假,管理人员同时需要在OA系统提交《请假审批流程表》。公司人员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事假自休假当日起计算,事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事假期间不顺延。市内各经营实体经理申请事假三天以下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华工后勤公司离职管理规定》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缺勤连续达二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华工后勤公司停发***2017年5月工资,社保缴纳至2017年5月。
经审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和5月病假工资的问题。***2017年4月25日是以自身需要做手术和照顾家人为由请假一个月,要求郭金利代为转告公司。此时***尚未入院治疗,客观上有能力和必要按照行之有效的请销假管理规定中病、事假正常流程至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也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郭金利已代其向公司请假并获批一个月,郭金利的单方回复亦不能代表其本身具有批准假期一个月的权限,故***认为已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准休假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在收到华工后勤公司发出的返岗通知书时(2017年5月8日显示本人签收)虽然已入院治疗,但直至2017年5月24日病愈出院后其亦未前往华工后勤公司补办和完善相关请销假手续,***即使客观上确实因病住院,但其怠于履行完善请假手续,在未获公司审批情况下,并不当然享有病休权利。***后期与华工后勤公司员工就请假事宜和岗位安排进行沟通聊天的证据不能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对其长时间未至公司的状态予以默许,即使***确实存在生病住院的情形,在未明确获得准假批复和办理待岗手续的情况下,长时间缺勤未至岗位提供劳动,根据其在职期间已学习的华工后勤公司的规章制度,其理应知晓“未办理任何手续,无故缺勤连续达二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的后果,华工后勤公司据此认定***对调岗意向不能达成一致,沟通也无果的情况下,长时间缺勤,从而构成自动离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自动离职”时间的认定,华工后勤公司出具的“返岗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2017年5月9、10、11日)至集团报到,***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未按期报到或将住院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备履行请假手续,故从2017年5月11日报到期满后起算缺勤时间,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基于工资的给付需遵循按劳分配原则,需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创造劳动力价值为对价,且***未依据规定履行请病假手续并获得公司批准,故对其主张系华工后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应支付5月份病假工资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工后勤公司应否向***支付2017年1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4,500元、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两年间探亲假共两趟往返路费1,300元、每天克扣1元的生活费计54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未举证证明其符合2017年1-4月份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和所诉期间绩效奖金具体发放标准,故对其要求华工后勤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月至4月的绩效工资4,500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工后勤公司允诺其报销在职期间的探亲假所涉费用,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生活费,华工后勤公司为***提供食宿,每天象征性扣除1元,并非代表1元钱系其每月工资构成。该标准明显低于***食宿所应承担的费用,***要求华工后勤公司予以返还540元,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华工后勤公司是否应为***出具失业证明手续。对此,一审已判令华工后勤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要求华工后勤公司为其出具失业证明手续,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华工后勤公司不同意调解且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故该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正国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