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870号 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333197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9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江苏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MA2MTJAT1J,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筑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臻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