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421号
原告:***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3331976Q,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33号华清创意园38栋9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5229002B,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0号1幢1号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余功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