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3353号
原告:安徽立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汪大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蒋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安徽立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立合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立合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立合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计算),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立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