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6124号
原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万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浙江暨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