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3992号
原告:山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58号2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莱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第三人:***,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第三人:**追,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告山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能榆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5355元,由原告山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程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