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江家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永新路1188号亿象商业城7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马志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志付,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马志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