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端州区安畅拖车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初2035号
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世海,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端州区安畅拖车服务部,住所地:肇庆市黄岗镇沙湖村委员会凤西村朱四妹宅首层。
经营者:梁湛佳,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肇庆市。
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安畅拖车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3.5元,由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3.5元。
审判员  张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