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697号
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瀚捷,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MartinZehnd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管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