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傲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81号
原告: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与礼河路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73939X。
法定代表人:傅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叶,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傲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沪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6699613A。
法定代表人:沈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傲途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安徽曼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