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599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9号。 负责人:***,该公分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8曰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合计717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4650元,由被告***负担25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