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02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300000202003250069,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5月10日生,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要求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返还各类补贴并支付违约金等324400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3083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退休金工资账户,月退休金2800余元,因被执行人***身患尿毒症需要进行治疗,因其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故研究决定解除对其退休金账户的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304.21元已向申请人拨付,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