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81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249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