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516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迀市沭阳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24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