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1656号
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外包服务大厦01幢八层A座。
法定代表人:王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利,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元薇(**之姐、**之母),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巨鲨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元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1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702、703室租赁给原告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0元。另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8000元作为租房押金,待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由被告返还原告。截止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原告搬离该房屋。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后,被告以双方租赁关系存在纠纷为由起诉至北京丰台人民法院,2017年5月5日北京丰台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及租金合计522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已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同时被告应返还原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l8000元,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拒绝返还。我方确实在租赁房屋建设了LOGO墙,但系经被告同意的,且出具了《保证书》。我方在搬走时没有将该墙拆除及修复。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从未与我方沟通过退还租赁押金的问题。另外,合同8.2.4约定,因以上原因双方解除合同甲方无须退还乙方所交押金。后因原告违约,双方现已解除了合同。原告在租赁房屋建设LOGO墙虽然经我方同意,但并未按其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在搬走时将LOGO前拆除及修复,后来我方自行拆除及修复,造成我方很大经济损失。其实原告在租赁房屋内不仅建有一个墙体,搬走时均没有拆除修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2号楼702、703室的写字楼使用,每月租金为18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同时还约定:8.2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本房屋的内外结构,损坏本房屋的设备、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8.2.4因以上原因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押金;如押金不够赔付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可再向乙方追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依约缴纳了部分租金及押金。
租赁期间,原告经被告同意,在租赁房间内建设了LOGO墙,并出具《保证书》:“关于国投财富广场702-703室所装修的LOGO墙,等租赁期满后,若不继续续租,需要退租时需将其拆除并进行修复,特此保证!”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现双方均认可上述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原告已经自租赁房屋搬出,但搬出时未将其建设的LOGO墙拆除修复。被告亦未退还租赁押金18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保证书》系对双方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保证书亦应适用租赁合同的约定。双方租赁合同在中约定:“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本房屋的内外结构,损坏本房屋的设备、设施、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的,“甲方无须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押金”。现原告虽然在承租房屋期间经被告同意建设了LOGO墙,但未能依照其在《保证书》中的承诺,在解除合同时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保留LOGO墙,没有对其进行拆除和修复,故违反了双方的上述约定:即擅自违反承诺,对建设物不及时拆除并进行修复。故原告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
人民陪审员 郑松青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阿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