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6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利,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元薇(**之姐、**之母),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南京巨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久豹
审判员 肖荣远
审判员 刘苑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廖慧
书记员黄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