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6843号
原告:南京纳特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临淮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2146110T。
法定代表人:李荣明,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松林路111号8幢2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22982178,。
法定代表人:何发德。
原告南京纳特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纳特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晋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雪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