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64号
原告:安徽久安地震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滁州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久安地震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能美笛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