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江西地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地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19)赣01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地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91777元,承担执行费2777元,总计:19455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地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94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