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民初239号
原告:贵州顺源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一期4号楼A-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UPEX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贵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宝山街道环城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LTGXA8X。
负责人:***。
被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斗篷山路269号黔南汽车商贸城6栋3、4**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375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顺源毅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贵定分公司、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顺源毅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黔南都能开发有限公司贵定分公司已履行部分债务,其余债务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顺源毅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贵州顺源毅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