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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玉缀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198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