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198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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