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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32975号 原告:***,女,1954年6月8日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103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维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8号16BC室。 第三人: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街63号404-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第三人上海维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第三人上海维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