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32975号
原告:***,女,1954年6月8日生,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2103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维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8号16BC室。
第三人: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街63号404-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第三人上海维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第三人上海维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