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34249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父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汝南街63号404-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