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10227号
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通,男。
被告:***,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人民币22,483.46元并向原告支付应交纳欠费期间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18,541.75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17,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0%的滞纳金1,77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与上海某艺术中心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成为收取小区业主物业服务费用的合法权益者,被告系上海市青浦区某号房屋的业主。原告在授权委托管理期间,按“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全面履行了为上海某艺术中心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用设备等提供保安、保洁和维修保养的义务。因被告不按“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交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上海市青浦区XXX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347.18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95.9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店铺。2014年,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某艺术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约定由原告为某艺术中心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类型为商办楼、商场,四至范围:东至某中路、西至某路、南至某路、北至某路;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收费标准为西区物业每月每平方米4.71元、东区物业每月每平方米6元;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应在当季中月1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按日收取违约金;本合同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因被告欠交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催费通知函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房屋按照西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收取,其地下建筑面积不收取物业费。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某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比照合同约定自行调低违约金金额,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7,75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1,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盛美新
法官助理 许雪燕
书 记 员 范秋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三、《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