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民初441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长江路石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51900633。
法定代表人:居进。
被告: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4798407Y。
法定代表人:居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公司、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芜湖公司、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宣 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